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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程)

2023-11-24 11:36:24 围观 : 490 次

未来,市民会看到越来越少的因管道铺设或维护造成的“拉链”。深圳拟推动各类管道强行进入地下综合管廊。 12月18日,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月15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办法》提出,已建设管廊的地区,除特殊情况外,一律敷设在管廊内,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管廊建设和维护。对不履行责任的管道单位拟处以10万元罚款。

走廊需安装管道,避免道路重复开挖

深圳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程)

《办法》提出,已建成管廊的城市道路,规划期内不得再建设管廊。已建管廊的地区被迫进入管廊。所有城市工程管道应敷设在管廊内,不再使用。城市工程管道单位获准建设管道,但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无法通达的管道、管廊与外部用户连接的管道以及因当地情况无法通达的雨水管道除外。还规定管廊产权单位和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协调进入管廊的管道单位,建立和维护管廊信息系统,并与深圳市地下管道综合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鼓励社会资本

投资管廊建设和维护

《办法》力争通过特区立法,对当前重点关注的管廊专项规划、管廊强制进入、有偿使用、投融资制度、运行维护特殊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其中,《办法》明确政府与社会合作模式也是管廊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管廊建设和维护。

为此,结合即将进行的深圳市第五轮财政体制安排,《办法》明确管廊建设主要由市政府出资,鼓励社会资本合作投资;政府全额资助的管廊由市政府授权。专业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竣工后将产权移交给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专业公司代表政府持有管廊产权,组织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实施管廊运营维护;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的管廊,合作投资协议确定建设单位、运营维护责任等。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廊入场费和日常维护费通过政府协调的市场协商定价机制执行。经政府协调不能达成共识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此外,《办法》要求建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永久性标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管道单位未履行职责

拟罚新台币十万元

《办法》规定了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强制进入通道的处罚措施。其中,对应进入走廊而拒绝进入走廊的管道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可以依法暂扣、撤销,或者建议资质管理单位暂扣、撤销其资质。相应的管道运营资质。条例规定,对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和管道单位违反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

规定,对破坏管廊的行为,未破坏管道的,由市住建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管道损坏的,由损坏管道的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理。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的,对违法行为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违法行为单位处10万元罚款;违法者还应当依法承担赡养责任和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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